申請使用者應繳付予本公司之資訊使用費,其傳輸項目以附表一所列者為
限,除本標準另有規定外,均應於次月十五日前繳付。
壹 傳輸使用
一 國內地區
(一) 申請使用者應依其經營規模支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經營規模之衡
量以其所經營傳輸方式之功能及資訊用戶數量為主,計算標準如下
︰
1 以數據專線或撥接線路方式傳輸交易資訊者,向本公司申報證券
商及期貨商以外之其他資訊用戶裝設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
數量,依附表二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收取固定金額資訊
使用費。
2 以其他方式傳輸者,以單一級距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1) 以經營網際網路 (INTERNET) 、「無線電叫人」、「行動電話
」、「行動數據」、「調頻副載波」、「電視資訊」 (TELET-
EXT)、「衛星傳訊有線電視數位廣播系統及終端產品收訊器」
等方式傳輸交易資訊業務者,僅經營上述傳輸方式之一者,以
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整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若每新增一項傳輸方式者,另以單一級距加計收取每月新台幣
壹拾萬元整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2) 「證券語音或資料庫網路查詢系統」以單一級距每月新台幣陸
萬元整收取固定金額資訊使用費。
(3) 計時計費即時資訊傳輸系統方式傳輸者,按每月四、二○○分
鐘 (即七十小時) 換算成一台單機,不足一台者以一台計,併
入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收費。
(二) 證券商及期貨商應按總分公司合計每月實際裝置之設備數量,依附
表三所列之級距式定額收費標準表繳付本公司資訊使用費。設備數
量之計算標準為︰電視牆十二台折算一台電子顯示器 (不足十二台
者不計) 併同所裝置之電子顯示器或同類型顯示器數量合併計算。
前述資訊設備使用費按月計算,以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向本公司申報
之數量為計算基準。
二 海外地區
申請使用者經本公司同意將交易資訊傳輸海外者,應於簽約及每年到
期或續約前,給付本公司海外用戶使用權利金每年新台幣柒拾貳萬元
整。
本公司得參酌海外地區所屬地區或國家、用戶數量、用戶類別、使用
次數及設備數量多寡等條件調整收費標準。
貳 傳播使用
一 與本公司簽訂「供給使用交易資訊契約」之有線電視業者,應給付本
公司資訊使用費之固定費用每月新台幣陸萬元整。
二 申請使用者以「固定時間翻頁式」提供予有線播送系統或系統經營者
,播放使用本公司交易資訊,應繳交資訊使用費每月新台幣參萬元整
。
參 附表一所列傳輸項目以外之資訊,其收費標準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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