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股權移轉情形:
(一) 列明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內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 (符合主管機
關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二○○○一三○一號令
所訂範圍者) 或持股一○%以上股東之股權移轉變化情形,及其移
轉目的、價格及對象;另列明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一個會計
年度已登錄為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於掛牌日起,其現任
董事、監察人及持股超過其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有未於
興櫃股票市場,而買賣申請公司發行之股票情事者,但因辦理台灣
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一條之承銷事宜或有其他正
當事由者,不在此限。
(二) 列明最近三年度之現金股利、股票股利及紅利之分派與員工承購現
金增資股份等情形。科技事業或資訊軟體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
列明其參與經營決策之董事、監察人、持股五%以上股東、以專利
權或專門技術出資之股東及掌握生產技術與技術開發經理人等之資
歷 (工作經驗、教育背景及職位年資) 、持股比例、最近三年度及
申請年度內股權移轉變化情形暨該技術股東與經理人實際投入經營
之時間與情形,並評估該等人員未來若未能繼續參與經營對公司財
務業務之影響及其因應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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