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財務狀況:
(一) 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財務比率之分析,與同類別上市公司及未上
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
力及獲利能力。
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列明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財
務報告之淨值,暨評估其申請上市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淨值繼續達實
收資本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能性。
(二) 列明最近三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情形–應包括帳列數、申
報數及核定數之所得差異說明。
(三) 列明最近三年度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與他人及衍生性商品
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四) 曾發行公司債或舉借長期債務者,是否均如期還本付息,其契約對
公司目前財務、業務或其他事項之重大限制條款;並說明最近三年
度有無財務週轉困難情事。
(五) 說明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最近三年度之最近一次現金增資或發行
公司債計畫及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者之執行
情形。
(六) 列明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
(七) 轉投資事業:
1 列明轉投資事業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業 (持股比例達二○%
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五千萬元以上) 最近年
之營運及獲利情形、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股利分配情
形 (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 ,若有利用發行人
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理性,若截至
最近一季,轉投資事業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事,並應評估
其對發行人之影響。
2 發行人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況
與最近三年度認列投資損益金額、獲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
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3 該發行公司申請上市日前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投資金額
佔最近一年度實收資本額二○%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元者,應
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
(1) 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 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公司未來營運之影響
;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酬。
(3) 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 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 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八) 列明最近三年度及截至承銷商評估報告出具日止與關係人間之重大
財產交易、資金融通及背書保證情形,或其他交易事項,並評估其
有無異常。
(九) 說明該公司自公開發行後最近連續五年財務報告皆由相同會計師查
核簽證之原因,並評估目前簽證會計師之獨立性暨其是否依照「一
般公認審計準則」及「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辦理。
(十) 1 評估匯率變動對公司營收及獲利之影響。
2 說明最近三年度匯兌損益情形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
(十一) 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
者,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
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十二) 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應列明其備抵提列情形,並評估其是否
足額。
(十三) 列明未來股利發放政策是否依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四) 公司於申請上市會計年度及其前一會計年度曾辦理現金增資或發
行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特別股、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
債 (含募集發行及私募) 者,應列明該等案件之發行價格、認購
價格、轉換價格、其他發行條件及認購對象,並評估其合理性;
暨上開價格與上市承銷參考價格之差異、差異原因及其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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