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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評估申請公司公司治理自評報告是否允當表達其公司治理運作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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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對上列各項目有關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完成日起,截至股票上市契
約報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發函日之前一日止之期後事項,應隨時加
以更新說明與評估;於股票上市用公開說明書刊印日前,如有重大
期後事項,亦應加以更新說明與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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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以投資控股公司或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者,承銷商應就被控
股公司或其子公司之所營事業性質,依第四、五、六、八、九、十
、十一、十二、十三等項規定進行評估,出具各被控股公司或子公
司之審查意見,再憑以出具綜合彙總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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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評估報告應由主辦證券承銷商與協辦證券承銷商共同評估、製作與
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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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應行記載事項要點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相關之附件則簽請總經理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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