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財務狀況:
(一)列表並說明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財務比率之分析,
與同類別上市公司及未上市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應包括財務
結構、償債能力、經營能力及獲利能力。
科技事業申請股票上市者,應另列明其最近一會計年度及最近期財
務報告之淨值,暨評估其申請上市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淨值繼續達實
收資本額三分之二以上之可能性。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幣十
元之外國發行人,應評估未來一年度淨值低於股本加計資本公積 -
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三分之二之可能性。
(二)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背書保證、重大承諾及資金貸
與他人、衍生性商品交易及重大資產交易之情形,並評估其對發行
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三)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擴廠計畫及資金來源、工作進度、預計
效益,並評估其可行性。
(四)轉投資事業:
1.列明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轉投資事業概況並評估重要轉投資事
業(持股比例達二○%以上或帳面金額或原始投資金額達新台幣
五千萬元以上)最近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之營運及獲利
情形、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認列投資損益金額、
股利分配情形(海外轉投資事業一併列明獲利匯回金額),若有
利用發行公司資源及技術之情形,其給付對價或技術報酬金之合
理性,若截至最近一季,轉投資事業發生營運或財務週轉困難情
事,並應評估對發行公司之影響。
2.發行公司已赴或擬赴大陸地區從事間接投資者,應敘明其投資情
況與最近三年度及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認列投資損益金額、獲
利匯回金額,並評估其對發行人財務狀況之影響。
3.發行公司申請年度截至最近期止前尚未完成之投資案,其預估總
投資金額佔最近一年度實收資本額二○%以上,或逾新台幣五億
元者,應就下列事項詳加評估說明;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台
幣十元之外國發行人,前開有關實收資本額二○%之計算應以股
東權益一○%替代之:
(1)該項投資之目的、投資始點及預計完成日。
(2)投資之資金來源。若係舉債,應評估其對發行公司未來營運之
影響;若係自有資金,應設算其所損失之利息收入或再投資報
酬。
(3)投資之效益。包括投資完成後,預估市場供需情況、每年之投
資報酬率及預估之成本回收期限。
(4)被投資事業或項目之目前營業與財務狀況。
(5)業務或技術專家對該項投資之評估意見。
(五)承銷商依本公司「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
程序」第六條規定實地輔導發行公司海外營業據點或子公司者,應
列示是否有重大營運風險或其他重大異常情事之評估意見。
(六)評估發行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
股價為衡量依據,設算其已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
未屆至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採內含價值法,於發行公司股票上市後對
財務報表可能之影響。
(七)公營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時,其檢送之財務報告有未經會計師簽證者
,應洽會計師就如適用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與審計機關審定數之差異
,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示意見。
(八)金融事業申請股票上市,應列明其備抵提列情形,並評估其是否足
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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