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民國 93 年 01 月 0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本公司發現有價證券買賣申報或交易有異常情形時,得於開盤前或交易時
間內通知受託買賣證券商請其注意,並得依證券交易所管理規則第廿二條
第二項之規定,向證券商、上市公司查詢或調閱有關資料或通知提出資料
說明,必要時得將其資料說明透過資訊系統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公告之。
前項有價證券交易異常情形,必要時得通知本公司共同責任制交割結算基
金特別管理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