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人申請開立信用帳戶訂定融資融券契約,除期滿辦理續約者外,應具
備下列條件:
一 年滿二十歲有行為能力之中華民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律組織登記
之法人。
二 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滿三個月。
三 最近一年內委託買賣成交十筆以上,累積成交金額達所申請融資額度
之百分之五十,其開立受託買賣帳戶未滿一年者亦同。
四 最近一年之所得及各種財產計達所申請融資額度之百分之三十。
委託人於契約存續期間或期滿辦理續約時,應符合前項第四款之規定。
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訂之比率,證券商經評估,認為必要時,得提高
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