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財產證明以委託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之下 列單據文件為限: 一、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或繳稅稅單。 二、最近一個月之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款餘額證明書、存摺影 本、定存單影本等) 三、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 委託人所提供之財產證明非本人所有者,財產所有人應為連帶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