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民國 91 年 07 月 0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四  證券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為規避或拒絕檢查:
 (一) 經本公司函請於文到二日內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資料,逾期未提示
      者。
 (二) 證券商故意製作事端,或雖非有意為之,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
      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而導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
      進行者。
 (三) 於第三項規定時間之前開庫發放股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