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依據「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九條第一項各款之規定暨其相關補
充規定,除第一、三及八款承銷商應洽律師表示意見及第六款由會計
師出具意見外,餘各款應逐款抽核相關憑證單據,以評估是否有不符
規定情事。
承銷商評估前項所洽請之律師,不得與申請公司所聘常年法律顧問、
申請公司所聘填報「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律師或申
請公司之簽證會計師同一人或隸屬具實質合作關係之事務所,以維該
律師意見之獨立性。
有關第十款董事、監察人能否獨立執行其職務之評估,除對其中獨立
董事之獨立性加強評估外,應取得申請公司申請上市年度及最近三年
度之董事、監察人名單及其董事會會議紀錄等,並到場實地觀察,以
評估其組成是否健全、所召集之會議是否有效運作、重大決策之制定
或改變是否設想週全、提議審議之程序是否合理,並於「股票初次上
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說明評估情形及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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