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民國 95 年 08 月 2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認購(售)權證之發行,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適用本準則規定。
本準則所稱認購(售)權證,係指標的證券發行公司以外之第三者所發行
表彰認購(售)權證持有人於履約期間內或特定到期日,有權按約定履約
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或售出標的證券,或以現金結算方式收取差價之有價證
券。
前項認購(售)權證之標的證券,以已在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
簡稱櫃檯買賣中心)上櫃且符合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所定條件之股
票或其組合,及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