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發行海外認購(售)權證,以國內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
的範圍應符合第八條規定;以外國證券、指數為連結標的者,其標的範圍
應依交易當地主管機關或交易所規定辦理。但不得包括下列項目:
一、大陸地區股價指數暨大陸地區證券市場及大陸地區政府或公司發行或
經理之有價證券。
二、恒生香港中資企業指數(Hang Seng China-Affiliated
Corporations Index)暨其成分股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三、香港或澳門地區證券交易市場由大陸地區政府、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
股權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之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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