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出席股東會使用委託書規則(民國 92 年 03 月 19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供股東
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其另以年報、營業報告書或
其他會議資料補充時亦同。                                        
前項議事手冊,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                      
一  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
    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
    人持有股數。                                                
二  有關董事與監察人之選任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及起訖時間。    
三  有關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姓名、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
    、及被解任事由。                                            
四  有關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                
五  有關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資金來源、用途及認股率或配股率
    。                                                          
六  有關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              
七  有關募集公司債應報告股東會時,其募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
八  有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                    
 (一) 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                  
 (二) 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      
 (三) 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                                
九  有關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之各該表冊。                    
十  有關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                        
 (一) 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
 (二)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
 (三) 最近會計年度之損益表。
 (四) 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情形。
 (五) 盈餘分派之全部或一部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應註明。
十一  其他依相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第十款有關之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議事手冊,不得以年報或其
他會議資料替代。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列入召集事
由之決議事項,於開會通知書列載議案及其主要內容之說明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檢送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
事手冊及第一項會議補充資料備置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證基會) ,並應同時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
第 7 條  
徵求人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五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二十日前,檢附出席
股東會委託書徵求資料表 (附表二) 、持股證明文件及擬刊登之書面及廣
告內容定稿 (附表三) 送達公司及副知證基會。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三十
日前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製作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 (附表四
) ,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或連續於日報公告二日。        
公司於前項徵求人檢送徵求資料期間屆滿當日起至寄發股東會召集通知前
,如有變更股東會議案情事,應即通知徵求人及副知證基會,並將徵求人
依變更之議案所更正之徵求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予以揭露。  
前二項徵求人徵求資料彙總表冊,公司以電子檔案傳送至證基會者,應於
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傳送之日期、證基會之網址及上網查詢基本操作說
明;以日報公告者,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上載明公告之日期及報紙名稱。
徵求人或受其委託代為處理徵求事務者,不得委託公司代為寄發徵求信函
或徵求資料予股東。                                              
徵求人非於第一項規定期限內將委託書徵求書面資料送達公司者,不得為
徵求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