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供股東
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其另以年報、營業報告書或
其他會議資料補充時亦同。
前項議事手冊,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
一 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全體董事、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
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
人持有股數。
二 有關董事與監察人之選任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及起訖時間。
三 有關董事或監察人之解任時,其姓名、持有該公司股份之種類與數量
、及被解任事由。
四 有關變更章程時,其變更前後之內容及變更事由。
五 有關增加資本時,其增加之數額、資金來源、用途及認股率或配股率
。
六 有關減少資本時,其減少之原因、數額及換股比率。
七 有關募集公司債應報告股東會時,其募集之原因、數額及有關事項。
八 有關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行為時:
(一) 說明該項營業或財產之所在地點及一般狀況。
(二) 該行為相對人之名稱或姓名、地址,並說明其與公司關係。
(三) 契約或交易之其他重要內容。
九 有關年度各項決算表冊請求承認之各該表冊。
十 有關盈餘分派或虧損彌補請求承認時:
(一) 最近會計年度之營業報告書。
(二) 最近會計年度終了之資產負債表。
(三) 最近會計年度之損益表。
(四) 盈餘分派或彌補虧損之情形。
(五) 盈餘分派之全部或一部轉增資發行新股時,應註明。
十一 其他依相關規定應記載之事項。
前項第九款、第十款有關之財務報表應載明於議事手冊,不得以年報或其
他會議資料替代。
公開發行公司依本法第二十六條之一及第四十三條之六規定應列入召集事
由之決議事項,於開會通知書列載議案及其主要內容之說明要旨。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日前,檢送開會通知書、委託書用紙、議
事手冊及第一項會議補充資料備置於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
展基金會 (以下簡稱證基會) ,並應同時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
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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