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第一手股票,倘委託人非股票所有權人者,應請
股票所有權人填具委託他人賣出之委託書 (格式如附件) ,並依左列
規定向本公司申報。
(一) 電腦傳輸:
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第一個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將股票所有人填
具之委託書內容輸入本公司委託之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集保公司) 電腦。
(二) 輸入資料:
證券經紀商應依本公司委託之集保公司電腦輸入畫面所列事項逐一
輸入各項資訊。
(三) 偶發事故處理:
因偶發事故致電腦傳輸線路無法傳輸時,證券經紀商應立即以電話
通知集保公司,並將應行輸入資訊作成書面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章
後,先以電話傳真方式或派專人送達集保公司,由集保公司據以輸
入,再將事故原因及處理情形詳予紀錄留存備查。
(四) 逾時申報:
逾時申報之委託書須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傳真集保公
司,由集保公司代為輸入,本公司並視情形得依本作業要點肆之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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