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印時間:113/05/04 11:04
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六 因買賣證券而支付或收取之款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得於保管機構 ( 保管銀行) 設立存款帳戶,以匯撥 (匯款) 方式完成交割者外,均適 用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開立存款帳戶及收付款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