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民國 90 年 01 月 0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六  因買賣證券而支付或收取之款項,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得於保管機構 (
    保管銀行) 設立存款帳戶,以匯撥 (匯款) 方式完成交割者外,均適
    用第一項至第三項關於開立存款帳戶及收付款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