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委託人委託賣出時,送存交割之證券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或已轉讓 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合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八十 二條之一第二項情事者,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者,證券經紀商應將 該證券送存委託人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以辦理劃撥交割,並依本 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處理作業要點」規 定辦理。
五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