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實施全面款券劃撥制度注意事項(民國 95 年 03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八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證券,應於金融機構設立專用之活期存款帳戶 (
    交割專戶) 辦理對委託人交割款項之收付,該帳戶款項不得流用。但
    委託人已委託證券經紀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