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公司於所設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 (以下簡稱市場) 每日交易時間內
,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
別股、存託憑證、認購 (售) 權證及其他有價證券之交易,發現其有
左列情形之一時,即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 當日盤中成交價振幅超過百分之九,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
數振幅之差幅在百分之五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
(二) 當日盤中成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且與本公司發行量加權
股價指數漲跌百分比之差幅在百分之四以上,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
易單位以上者。
(三) 當日盤中週轉率超過百分之十,且其成交量達三千交易單位以上者
,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債券換股權
利證書、存託憑證及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之。
(四) 依本要點規定發布交易資訊或採取處置措施者。
(五) 經市場傳聞或媒體報導或經本公司電腦系統分析有重大人為操縱情
事並經簽報核准者。
(六)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有關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及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盤中振
幅、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當日盤中振幅、漲跌百分比=該認購 (售) 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或
附認股權特別股成交價變動金額÷〔標的證券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 (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最大者) ×當日行使比
率〕×100 %,且與標的證券之振幅、漲跌百分比 (投資組合之認購
(售) 權證,取其組合證券振幅、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 計算其差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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