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公司分析發現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前條所列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
之一時,即於收盤後以書面通知該證券商內部稽核主管或營業部門主
管,並副知該證券商總公司總經理,外國證券商在台設立分支機構者
,通知其分公司經理人注意,以確保證券交割安全。
(一) 投資人於該證券商委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三億元並
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一倍,且其委託買進 (賣出) 金額占該有價證券
總委託買進 (賣出) 金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二) 證券商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台幣五億元並超過該證券
商淨值一‧五倍,且其受託買進 (賣出) 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委託
買進 (賣出) 金額百分之四十以上。
(三) 投資人於該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一億元並
超過該證券商淨值之○‧三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
證券總成交金額之百分之十以上。
(四) 證券商成交買賣該有價證券之差額超過新臺幣二億元並超過該證券
商淨值之一倍,且其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
之百分之二十以上。
本公司對於達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證券商,得於買賣申報之委
託或交易時間內先以電話通知第一項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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