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公司於每日收盤後,即分析股票、受益憑證、轉換公司債、附認股
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存託憑證及認購(售)權證等有價證券
之交易,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公告其交易資訊(漲跌幅度、成交
量、週轉率、集中度、本益比、股價淨值比、券資比等):
(一)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二)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者。
(三)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成交量較
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異常放大者。
(四)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其當日之週轉率過
高者。
(五)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日受託買
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
比率過高者。
(六)當日及最近數日之日平均成交量較最近一段期間之日平均成交量明
顯放大者。
(七)最近一段期間之累積週轉率明顯過高者。
(八)本益比、股價淨值比異常及當日週轉率過高,且符合較其所屬產業
類別股價淨值比偏高、任一證券商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金額占當日
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或任一投資人當日成交買進或賣出
金額占當日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金額比率過高等三種情形之一者。
(九)最近一段期間之券資比明顯放大者。
(十)其他交易情形異常經監視業務督導會報決議者。
有關認購(售)權證、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最近一段期
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依下列公式計算。
一段期間累計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該期間內認購(售)權證、附認股
權公司債或附認股權特別股當日收盤漲跌金額〔該期間內標的證券
之當日開盤競價基準(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組合證券中
最大者)當日行使比率〕100 %之累計,且與同期間標的證券累
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投資組合之認購(售)權證,取其同期間組
合證券累計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之平均值)計算其差幅。
第一項各款異常標準之詳細數據及其除外情形,本公司得視市場狀況
隨時調整,並報奉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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