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
者。
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六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九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 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 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 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除外情形:
1 新上市之有價證券開始掛牌買賣時,前五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
百分比不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 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認購 (售) 權證不適用本項
標準。
3 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 (含當日) 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
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1) 未達百分之二十一。
(2) 超過百分之二十一,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
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 (含當日) 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
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十五以上。
(3) 與本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 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 (如除權、
除息等) 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5 有價證券當日收盤價未滿五元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6 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7 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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