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
者。
有價證券當日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1.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九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
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
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有價證券最近六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二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大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小於
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3.有價證券最近九十個營業日(含當日)起、迄兩個營業日之收盤
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一百五十,且符合下列二項條件之一:
(1)其漲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
大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2)其跌幅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款規定計
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及當日收盤價須
小於當日開盤參考價者。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外國債券、認購(售)權證不適用本項
標準。
3.有價證券最近三十個營業日(含當日)內,已依第四條第一項第
一款公布注意交易資訊,且其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
收盤價漲跌百分比達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適用本項標準:
(1)未達百分之二十五。
(2)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
有價證券依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
比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未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3)與本項標準漲跌之方向相反。
4.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項
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5.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6.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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