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有價證券最近一段期間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異常,且證券商當
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該有價證券
總成交量比率過高者。
有價證券當日同時達下列各款情事者:
1.最近六個營業日(含當日)累積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超過百分之
二十五,且其漲跌百分比與全體有價證券及同類股有價證券依本
款規定計算之平均值的差幅,均在百分之二十以上。
2.證券商當日受託買賣該有價證券之成交買進或賣出數量,占當日
該有價證券總成交量比率超過百分之二十五(其設有分支機構者
,每一分支機構得另增加百分之一,合計不得超逾百分之三十五
),並逾五百交易單位以上者。
除外情形:
1.初次上市普通股採無升降幅度限制期間之收盤價漲跌百分比,不
納入本項標準之計算。
2.政府公債、一般公司債、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
權特別股、外國債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不適用本項標準。
3.有價證券在計算本項標準期間內,如有因非交易之原因(如除權
、除息等)造成價格變動,則於計算收盤價漲跌百分比時,將此
項變動因素予以排除。
4.同類股有價證券未達十種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之規定。
5.有價證券本益比為負值或達八十倍以上者,不適用本項有關類股
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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