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民國 102 年 08 月 27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2 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公司債,依其性質應分別檢具募集海外公司債申報
書(附表七至附表九)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
生效後,始得為之。
發行人已募集發行海外公司債,如依轉換或認股辦法約定以海外存託憑證
供海外公司債轉換或認購者,應檢具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申報書(附表
十至附表十一)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會申報生效後
,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