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準則(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內應訂明外國發行人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
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其股權如有變動時,如依其所
屬國及上市地國法令之規定,須於任一地申報公告者,應同時由其在中華
民國境內之存託機構向主管機關暨證券交易所作相同內容之申報公告。
外國發行人依其上市地國法令之規定,應向主管機關或臺灣存託憑證所表
彰之有價證券上市掛牌證券交易所或證券市場申報公告之書件資料,應同
時向主管機關暨證券交易所作相同內容之申報公告,或由其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存託機構代為辦理申報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