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風險指標:
就各證券商當期之經營資料,按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一)每月評分指標:
1.負債占淨值比率:
負債總額(不含代收承銷股款)除以淨值。
2.流動比率:
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占總資產比率:
不動產及設備與非營業用不動產總額除以資產總額。
4.錯帳發生率:
當期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5.錯帳損失金額占成交金額比率:
當期錯帳損失金額除以總成交金額。
6.稅前純益率:
當期稅前純益除以營業收益。
7.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8.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台灣證券交易所(簡稱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
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條規定之股票
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9.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10.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二)每週評分之指標:
1.平均每日營業額占淨值比率:
當期平均每日成交之受託買賣金額除以淨值。
2.選案股票營業比率:
當期達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公布或通知注意交易資訊暨
處置作業要點」第二、四、六條規定之股票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
託成交總金額。
3.營業分散比率:
當期成交金額前五名股票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4.交易對象集中比率:
當期前二十名客戶之受託成交金額除以受託成交總金額。
5.延遲交割受處分金額:
違反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一○四條規定,經依同細則第一三七條處
理,或違反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給付結算作業要點」第
六點規定,經依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
券業務規則」(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第九十四條之一處理。
二、特殊風險指標:
證券商有經營債券、承銷、自營業務或期貨業務者每月依下列指標分
別評分。
(一)債券業務比率:
附買回交易餘額-(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
買賣斷交易餘額+附賣回交易餘額
(二)營業證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損失(含承銷、自營)占淨值
比率:
以下列金融資產評價調整合計數除以淨值,合計數為貸方餘額(評
價損失)者,本比率為負值;為借方餘額(評價利益)者,本比率
為正值:
1.營業證券承銷評價調整。
2.營業證券自營評價調整。
3.屬營業證券自營、營業證券承銷之金融資產重分類至持有供交易
之金融資產評價調整-非流動。
(三)庫存股票金額(含承銷、自營)占淨值比率:庫存股票金額(含營
業證券承銷、營業證券自營及屬該二科目重分類至持有供交易之金
融資產-非流動)除以淨值。
(四)未結案包銷總金額占淨值比率:未結案包銷總金額除以淨值。
(五)融資金額占自有資本淨額比率:融資金額除以自有資本淨額。
(六)兼營期貨業務部分:由臺灣期貨交易所(以下簡稱期交所)按日或
按月依下列指標加以評分:
1.負債總額扣除期貨交易人權益後,占其業主權益之比例。
2.流動比率:流動資產除以流動負債。
3.業主權益(對於兼營期貨業者,則為其期貨部門報表之業主權益
)占最低實收資本額之比例。
4.調整後淨資本額占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原始保證金
比例。
5.調整後淨資本額占其總額部位(含客戶及自營部位)所需保證金
之比例。
6.調整後淨資本額占其淨部位(含客戶及自營部位)所需保證金之
比例。
7.淨應付保證金(含原始及變動保證金)占調整後淨資本額比例。
8.淨應付變動保證金占市場總應付變動保證金(當日有淨應付保證
金之總金額)比例。
9.每月應收保證金占調整後淨資本額比例。
10. 自營商持有部位所需保證金占其期貨自營商最低實收資本額之
比例。
11. 自營商持有部位之比較。
12. 多方未沖銷口數與空方未沖銷口數之比例:多空未沖銷口數互
除,取大於一之值做為計算依據。
13. 當月日平均未沖銷部位合約數較上月日平均未沖銷部位合約數
增減幅度百分比。
14. 當日沖銷比例。
15. 當月錯帳筆數除以總委託筆數。
16. 當月錯帳造成之累計損益除以當月營業收入。
17. 部位集中度:當月前二十名客戶受託成交口數除以受託成交總
口數。
18. 未沖銷部位(自營與客戶合計)占市場未沖銷部位之比例。
19. 淨部位(自營與客戶合計)占市場未沖銷部位之比例。
20. 當月營業額占其淨值比例。
21. 當月員工福利費用、折舊及攤銷費用及其他營業費用合計數占
營業收益。
22. 稅前純益占營業收益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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