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9 條  
發行人於取得主管機關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資格認可後,向本公司申請
其擬發行之認購 (售) 權證上市時,應檢具認購 (售) 權證上市申請書 (
附件二) ,載明其應行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向本公司申請;經本
公司審查同意其發行計畫後,即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本
公司仍得視申請人之財務業務狀況、標的證券之狀況,及已上市交易之同
一或類似標的認購 (售) 權證總額、到期日分布情形等具體情況,不予同
意或限制其上市數額或附加其他條件。
發行人經本公司出具同意函,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後,得委託證券承銷商
辦理承銷或自行銷售,並交付公開銷售說明書予認購人。
前項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由本公司依發行處理準則第十三條
規定訂定之,並於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