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民國 96 年 10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 條  
委託人初次買賣認購(售)權證時,除專業機構投資人外,應簽具風險預
告書,證券經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前項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由本公司另訂之。
所稱專業機構投資人為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票券公司、證券商、基
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共同基金、單位信託
、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期貨商、期貨服務事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