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民國 98 年 12 月 14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凡發行人依「發行人申請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規定發行之認購
(售)權證,經本公司同意上市者,應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並一
律委託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認購(售
)權證。
前項認購(售)權證應採無實體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