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發行人依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規定發行之認購(售)權 證,經本公司同意上市者,應在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並一律委託證 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帳簿劃撥,且委託人不得申請領回認購(售)權證。 前項認購(售)權證應採無實體發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