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及其委任證券商辦理履約應注意事項:
一 持有人應於買入認購 (售) 權證日後第二營業日,且經確認該認購 (
售) 權證已轉入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後,始能請求履約。
二 有關認購 (售) 權證履約相關事宜,本公司已委由集保公司辦理,集
保公司接受證券商輸入申請履約截止時間為下午二時三十分。
三 持有人應先填具「認購 (售) 權證履約申請委託書」,證券經紀商始
得憑其委託代辦認購 (售) 權證履約相關事宜。
四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售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證券給付,惟持
有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者,持有人應於請求履約當時指定履約給付
方式。
五 持有人請求履約之認購 (售) 權證,其履約給付方式如屬以下三者之
一,證券商需向持有人預收履約所需支付款券。
(一) 「證券給付」之認購 (售) 權證。
(二) 「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權證。
(三) 「證券給付,惟持有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售權證,且持有人已
指定採「證券給付」。
但履約給付方式為「證券給付,惟發行人得選擇現金結算」之認購
權證 (即前開第二項) ,如發行人選擇以「現金結算」,或該持有
人分配以「現金結算」,證券商應於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一營業
日退還預收之款項。
六 證券商對不同持有人及不同權證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辦理收付作業,即
證券商收取持有人預繳之款項後,應存入往來銀行權證履約款項代收
付專戶 (非交割專戶) ,俟持有人請求履約日後第二營業日與本公司
完成款券收付後,始撥付持有人應收之款項。
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持有人履約款項,以應收應付相抵後之金額辦
理收付,但證券商同時為發行人之委任證券商者,其代發行人與本公
司辦理收付之款項,與其持有人履約之款項,應分別與本公司辦理收
付,不得相抵。
持有人與證券商間,以及證券商與本公司間有關權證履約之款項,均
不得與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買賣之交割代價互抵。
七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之委任證券商應於請求履約當日下午三時三十
分前,透過集保公司電腦連線查詢列印當日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請
求履約總數量之彙總表,辦理結帳,並於次一營業日將該彙總表簽蓋
原留印鑑送交集保公司。
八 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權證屆期,本公司計算具
履約價值之基準如下:
(一) 認購權證
(結算價格–履約價格) ×標的證券數量–結算價格×標的證券數
量×千分之三→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二) 認售權證
(履約價格–結算價格) ×標的證券數量–履約價格×標的證券數
量×千分之三→計算結果大於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一) 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有
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
) 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商收取
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二) 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
(售) 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當
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 (售) 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價值時
,將予以沖正。
九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或本公司代辦自動履約,均透過「
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辦理,如持有人之認購 (售)
權證帳載餘額記載於「非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集保公司參加
人」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時,應將認購 (售) 權證匯撥至
「與本公司訂立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商」處開設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
帳戶,方能請求履約,或參與自動履約。
十 認購 (售) 權證持有人請求履約之數量,必須為一交易單位或其整倍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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