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二、「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
    基準暨其配合事項」如下:
(一)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購(售)權證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
      如下:
      1.認購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結算價格-履約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結
        算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結算指數-履約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
        證單位數 x 行使比例-結算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證單
        位數 x 行使比例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2.認售權證。
        非指數型權證為(履約價格-結算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履
        約價格 x 標的證券數量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
        零者,即具履約價值。
        指數型權證為(履約指數-結算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
        證單位數 x 行使比例-履約指數 x 每點對應金額 x 權證單
        位數 x 行使比例 x 證券交易稅率,如其計算結果大於零者,
        即具履約價值。
(二)前開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應配合事項如下:
      1.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不扣除證券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故遇持
        有人之所得履約應收款項扣減交易稅後之金額少於依本公司認購
        (售)權證買賣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所計算之履約手續費時,證券
        商收取之履約手續費不得高於投資人所得履約應收款項。
      2.集保公司於接受證券商申請「履約給付方式為『現金結算』之認
        購(售)權證」之請求履約後,將依計算具履約價值之基準檢核
        ,當證券商請求履約之認購(售)權證依前開公式計算不具履約
        價值時,將予以沖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