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處理程序(民國 89 年 01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為維護投資人之權益,上市公司申請其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應經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之股東會決議,並應於召開股東會之通知及公告中列舉此項議案。但如係
  已上市之可轉換公司債,申請終止上市而轉往櫃檯買賣中心買賣者,得不
  受此限。
第 6 條  
  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案經主管機關核准後,由本公司於實施日
  四十日前公告之,並即通知該上市公司。但如係本處理程序第二條後段規
  定之已上市之可轉換公司債轉上櫃買賣案件,本公司得於實施日五日前公
  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