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申請有價證券終止上市者,應由董事、監察人承諾收購公司股票
,並於前條議案中列明下列事項:
(一) 收購起始日。
(二) 收購價格之計算方式。
(三) 收購期限。
(四) 寄發董事會或股東會開會通知日前一日止,董事、監察人之持股股
數暨其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比率。。
(五) 各董事、監察人個別收購比率。
前項收購起始日為終止上市之日,收購期限不得少於三個月,收購價格依
下列標準訂之:
(一) 經董事會決議終止上市者,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董事會決議日前一個
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二) 經股東會決議終止上市者,收購價格不得低於股東會決議日前一個
月股票收盤價之簡單算術平均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