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行人未依本處理程序規定主動或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公開說明表或 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者,本公司得變更其認購(售) 權證在集中交易市場交易方式或依有關規定暫停其買賣,並於一個月內報 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