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外國發行人暨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申請其發行之
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或債券上市,應依本公司規定,檢具各該外國有
價證券上市申請書,載明其應記載事項,連同應檢附書件,送由本公
司總收發人員簽收,經登記、編號後,分發承辦單位辦理,承辦單位
應依序指派專人辦理,承辦人員於接受分配案件後,應即於承辦單位
收文登記簿內簽收,並應將申請文件及附件妥為保管,且應函報主管
機關知悉。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
受文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主 旨:本公司擬參與募集發行臺灣存託,於發行完畢後,擬在 貴公司
上市,茲依證券交易法及 貴公司有關章則之規定,檢具台灣存
託憑證上市契約連同規定附件,敬請查核辦理。
┌───────┬───────┬───────┬──────┐
│發行人名稱 │ │國籍總公司所在│ │
│ │ │地 │ │
├───────┼───────┼───────┼──────┤
│設立日期 │ │上市所在地 │ │
├───────┼───────┼───────┼──────┤
│預定發行日期 │ │存託機構名稱及│ │
│ │ │地址 │ │
├───────┼───────┼───────┼──────┤
│預定發行總額 │ │保管機構名稱及│ │
│ │ │地址 │ │
├───────┼───────┼───────┼──────┤
│預計單位發行總│ │主辦承銷商名稱│ │
│數 │ │及地址 │ │
├───────┼───────┼───────┼──────┤
│預計單位發行金│ │代收款項金融機│ │
│額 │ │構名稱及地址 │ │
├───────┼───────┼───────┼──────┤
│存託憑證表彰有│ │申請日期 │ │
│價證券之總額及│ │ │ │
│數量 │ │ │ │
├─┬─────┴───────┴───────┴──────┤
│附│一 外國發行人名稱、國籍、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證明文件三份。│
│件│二 外國發行人所上市之證券交易出具其有價證券上市之證明書│
│ │ 三份。 │
│ │三 外國發行人最近二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三份,│
│ │ 審查期間跨越會計年度七個月以後者,應加送經會計師查核│
│ │ 簽證或核閱之上半年度財務報告 (得依外國發行人所屬國法│
│ │ 令規定之格式編製並應由中華民國會計師就中華民國與外國│
│ │ 公司所屬國所適用會計原則之差異及其對財務報告之影響表│
│ │ 示意見) 。 │
│ │四 存託憑證發行計畫三份。 │
│ │五 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所簽訂之存託契約稿本三份。 │
│ │六 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所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稿本三份│
│ │ 。 │
│ │七 公開說明書初稿三份。 │
│ │八 中華民國律師就存託契約、保管契約及公開說明書已依規定│
│ │ 記載之簽註意見。 │
│ │九 證券承銷評估報告三份。 │
│ │一○ 外國發行人與證券承銷商簽訂之承銷契約,暨預計承銷完│
│ │ 畢後存託憑證持有人分散情形各三份。 │
│ │一一 臺灣存託證樣張各三份 (其餘俟發行完畢洽上市日期時,│
│ │ 另依交易所規定份數檢送) 。 │
│ │一二 辦理證券事務機構印鑑卡三份 (其餘俟發行完畢洽上市日│
│ │ 期時,另依交易所規定份數檢送) 。 │
│ │一三 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五份。 │
│ │一四 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指定訴訟、非訟或行政爭訟代│
│ │ 理人之證明文件三份。 │
│ │一五 存託機構得辦理臺灣存託憑證業務之證明文件三份。 │
│ │一六 其他經本公司規定之文件。 │
├─┴────────────────────────────┤
│ 申請人: │
│ 代理人: │
│ 在台聯絡住址: │
│ 在台聯絡人及電話: │
│ 存託機構: │
│ 代表人: │
│ 住址: │
│ 聯絡人及電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