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本公司承辦人員於受理外國發行人所發行有價證券上市申請案後,應
就申請書件及其附件,進行書面審查,其審查要點、程序及期限如下
:
(一) 外國發行人暨其存託機構申請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案
1 申請書件部分:
(1)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書
件檢查表」 (附表一) ,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
主管機關。
(2) 檢查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外國發
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處理準則) 規
定予以載明,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
二) 。
(3)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存託機構所簽訂之存託契約,有無依處理準
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存託
契約檢查表」 (附表三) 。
(4) 檢查存託機構與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依
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
「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 (附表四) 。
(5)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
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五) 。
(6) 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評估報告
應行記載事項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
報告檢查表」 (附表六) 。
(7) 檢查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經存
託機構簽署及簽證機構簽證,並填具「臺灣存託憑證樣張檢查
表」 (附表七) 。
(8) 前 (2) 至 (7) 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
應逐級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
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
管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1) 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
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六條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市條
件審查表 (附表八) ,逐級複核。
(2)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
者,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臺灣
存託憑證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發行完成時之股權分散資料
顯示其仍符合上市條件二者為絛件,本公司同意其所發行之臺
灣存託憑證上市,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
關申請公開發行者,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
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用。
(3)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臺灣存託憑證申請上市案件之出
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審查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臺灣存託憑證上市申請案日起算,應於十
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一至八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有特
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二)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
1 申請書件部分:
(1)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股票上市申請書件檢
查表」 (附表十) ,逐級複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者,應
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
機關。
(2) 檢查股票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
股票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十一) 。
(3)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理
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
意見,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 (附表十二) 。
(4)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保管機構簽訂之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有無
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
具「保管契約或其他文件檢查表」 (附表十三) 。
(5)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
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十四) 。
(6) 檢查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有無依主管機關頒布實施之評估報告
應行記載事項規定,為詳盡之記載,並填具「證券承銷商評估
報告檢查表」 (附表十五) 。
(7) 前 (1) 至 (6) 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
應逐級複核,如審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
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
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1) 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證券上
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七條所訂上市條件,並填具上市條件審查表
(附表十六) ,逐級複核。
(2)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誤
者,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股票
案獲主管機關核准,且依發行完成時之股權分散資料顯示其仍
符合上市條件二者為條件,本公司同意其所發行之股票上市,
且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者
,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
行股票之用。
(3)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之出
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審查期限: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上市案日起算,應於
十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十至十六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但
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三) 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
1 外國政府及國際組織發行債券之上市,於接獲主管機關函知後辦
理其債券之上市公告。
2 外國發行人申請其發行債券上市案:
(1) 申請書件部分:
檢查其所送書件是否齊全,並填具「外國債券上市申請書件
檢查表」 (附表十八) ,逐級覆核,如發現檢送書件不齊全
者,應限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
副陳主管機關。
檢查債券發行計畫,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並填具
「債券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十九) 。
檢查外國發行人與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代理機構所簽訂之代
理契約,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國律師
簽註意見,並填具「代理契約檢查表」 (附表二十) 。
檢查公開說明書有無依處理準則規定予以載明,且由中華民
國律師簽註意見,並填具「公開說明書檢查表」 (附表二十
一) 。
前至之審查,承辦人員於填具相關檢查表後,並應逐級
複核,如審查結果發現有未記載事項或記載不詳盡者,應限
期請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即簽報予以退件,並副陳主管
機關。
(2) 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所訂上市條件部分:
依據其上市申請書及所附附件,審查其是否合於本公司有價
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五條所訂各款上市條件,並填具上
市條件審查表 (附表二十二) ,逐級複核。
經書面審查申請書件齊全,並符合上市條件,且逐級複核無
誤者,申請發行以新台幣計價之債券上市案,即檢具與該發
行人所訂定之上市契約等書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其
上市,並報告董事會;申請發行以外國貨幣計價之債券上市
案,由本公司先行出具同意上市函,載明「以其申請發行債
券案獲主管機關核准,本公司同意其所發行之債券上市,且
於本函發文日起算,卅日以內未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發行者
,本同意函失其效力」等字句,以供其向主管機關申請公開
發行債券之用。
本公司承辦部門應按月將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之
出具同意函情形,彙總陳報董事會。
3 審查期間:
本公司承辦人員自受理外國發行人申請債券上市案日起,應於十
個營業日內完成前揭附表十八至二十二之審查,送交逐級複核,
但有特殊情形,得簽報核准後延長審查期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