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民國 93 年 02 月 11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5 條  
外國發行人暨其代理機構或存託機構,應依下列期限檢送相關資料予本公
司:1 主管機關核准發行後三日內檢送該核准函影本,本公司即檢具其申
請書及相關附件,連同前揭審查資料,與所簽訂之上市契約,一併先行函
報主管機關鑒核,並同時函知各證券商及其他相關單位預作上市買賣之準
備作業。2 承銷完成後三日內檢送股權分散情形表 (附表九、附表十七)
,並洽訂上市買賣日期,該日期應距函送之日不少於二個營業日以上之期
間。經本公司承辦人員核對審查符合上市條件者,即行據以辦理上市公告
事宜,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若經核對審查不符合上市條件者,應即將相
關書件函報主管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