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上市公司增資發行與原上市股票同種類新股申報上市,承辦人員應確
認其所申報及上傳之相關文件齊全後,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
準用第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告其上市。
承辦人員檢查上市公司依規定檢送之各項書件齊全後,即填製新股上市初
審表,查核公司有無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第二
、四項與營業細則第五十三條之四規定之適用,於簽准後簽訂上市契約,
通知公司據以辦理公開銷售事宜,並將上市契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俟公
司發行之特別股符合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八條之十二所訂
發行總額、公開銷售規定及股權分散標準後,公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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