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3 條  
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封面,應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一、發行公司名稱及印鑑。
二、本公開銷售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認購(售)權證。
三、摘要說明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等,如係
      發行上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下)限之價格或指
      數、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
      格或指數當日視同該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一律
      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
      自動現金結算等條件,應以顯著字體說明),前揭之履約價格或履
      約指數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
      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一五○,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申請
      當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五○,但
      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不足新臺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
      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
      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
      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
      並與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槓桿效果及溢價。
(八)每單位代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一)認購(售)權證具高度風險,欲購買者應了解認購(售)權證可能
      在到期時不具任何價值,並有損失購買價金之心理準備。以國外成
      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指數為
      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二)發行人不得以其已取得發行認購(售)權證資格認可及本公司之同
      意其擬發行之認購(售)權證上市,作為證實其申請事項或保證認
      購(售)權證價值之宣傳。
(三)本公開銷售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
      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銷售說明書上簽章者依法負責。
五、刊印日期。
第 8 條  
發行計畫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二、標的指數、標的證券、證券組合之詳細內容(所發行權證之標的證券
    為國內股票,而該股票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或核閱之財務報告有虧損
    者,應說明以該標的證券發行權證之原因;標的證券為外國股票或存
    託憑證者,應說明其流動性情形)。
三、認購(售)權證種類、發行單位總數及發行金額。
四、發行條件(含發行價格、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履約期間、每單位代
    表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或存託憑證單位或指數點數)等,如係發行上
    限型認購權證或下限型認售權證,則上(下)限價格、標的證券之收
    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達到上(下)限價格或指數當日視同該
    權證最後交易日,並於次二營業日到期,一律按該權證最後交易日標
    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採自動現金結算等條件,應
    以顯著字體說明),前揭之履約價格或履約指數若為認購權證者不得
    高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指數之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一
    五○,若為認售權證者不得低於申請當日標的證券之收盤價格或標的
    指數之收盤指數之百分之五○,但履約價格與標的證券收盤價之差距
    不足新臺幣三十元者,得超過上述比例。發行條件不符合上開標準者
    ,應有合理依據及說明,並充分揭露予投資人。
五、發行價格計算之說明,包括計算使用之標的證券價格或標的指數、履
    約價格或履約指數、存續期間、利率、波動率及其他參考因素,並與
    一年來以同一上市證券或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列表比較。
六、保證人及保證契約內容或擔保物之詳細資料。
七、本公司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八條所定應行記載事
    項。
八、請求履約之程序及因履約而收回之認購(售)權證應予註銷之條款。
九、持有人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其履約給付方式。如以證券給付之認購
    權證發行人得選擇以現金結算,或以證券給付之認售權證持有人得選
    擇以現金結算時,應以顯著字體說明。
十、預定之風險沖銷策略。
十一、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辦理配發股息、紅利、增資、減資、股票分割、
      合併及其他相關事項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辦理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
      投資信託基金、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辦理標的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其認購(售)權證履
      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約定;發行人如未依本公司參考調整公式(如
      附表)訂定,應於公開銷售說明書以顯著字體說明。如以外國證券
      為標的者,發行人應自行訂定調整公式。
十二、標的證券發行公司有公司合併、變更交易方法、停止買賣或股票終
      止上市情事時,或標的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因證券投資信
      託事業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或標的境外指數
      股票型基金經本公司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終止其受益憑證、基金股份
      或投資單位上市買賣時,或標的指數編製機構停止編製該指數時之
      處理方式。
十三、認購(售)權證之上市及經交易所終止上市或停止買賣時之處理方
      式。
十四、未來三個月內是否對同一標的證券或指數反向發行認購(售)權證
      計畫之說明。
十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及本公司規定應記載事項。
第 10 條  
標的指數、標的證券相關資料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非以指數為標的者其公司簡介(標的為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
    或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者,應標示所表彰之成分股票公司名稱)。
二、標的證券價格或指數資料(應包含最近一年成交量,最高、最低價及
    各月份收盤價;標的為指數者,應包含其最近一年最高、最低指數及
    各月份收盤指數)。
三、標的證券為股票及存託憑證者,最近二年簡明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