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民國 99 年 08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六、以國外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及外國證券或
    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均採無升降幅度限制。買賣以外國證
    券或指數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尚應考量匯率及其他風險。
 
七、風險預告書之預告事項僅為列舉性質,對所有認購 (售) 權證風險及
    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尚無法一一詳述,投資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風險
    預告書詳細研讀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須有所預警,並確實作
    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從事此類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而
    遭受難以承受之損失。
    註一:本件係風險預告書基本應行記載事項,證券商得視實際需要酌
          增之。
    註二:委託人應於風險預告書上簽字承諾:
          1 投資風險自行負責。
          2 已事先收到風險預告書。
          3 經證券公司指派專人解說後 (該名專人亦應簽名以示負責)
            ,對認購 (售) 權證交易之風險業已明瞭。
    註三:風險預告書一式二份,一份由證券商留存備查,一份交由投資
          人存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