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於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報及評估說明辦法」(民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2 條  
簡報及評估說明時間為三十分鐘,於申請公司、主辦證券承銷商、簽證會
計師等相關人員進入會場後,自申請公司董事長引言介紹開始之時起算,
時間到時應即予結束。申請公司董事長因故無法出席審議會且經本公司同
意者,應以書面載明授權範圍委託該公司之其他董事或總經理出席審議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