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公司至少應於審議會開議前十五分鐘,將簡報資料送至會場,交由本 公司會場議事人員分送,申請公司人員則應儘速離開會場。申請公司須安 裝簡報輔助設備或陳列展示產品者,應事先告知本公司相關人員,並於會 議結束後儘速拆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