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87 條  
證券經紀商因受託買賣發生錯誤,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錯帳處
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應以自己名義開立錯帳處理專戶,並編列帳號填註其公司營利
事業統一編號,於客戶分戶帳內設戶記載。錯帳處理專戶所為之買賣,視
同一般交易按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並支付經手費,該專戶發生損益之帳務
處理應符合「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