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0 年 01 月 02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3 條  
有價證券每日市價升降幅度,除主管機關另有核定者外,股票及受益憑證
價格以漲至或跌至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
前一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五為限。但升降幅度經換算後,股票及受益憑證未
滿一分者,以一分計,且價格以跌至一分為限;債券未滿五分者,以五分
計,且價格以跌至五分為限。
如前一日無收盤價格,但有連續二日漲至或跌至限度之揭示價格時,得以
之作為計算升降幅度之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