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1 年 04 月 15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42-1 條  
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限制上市買賣尚未解除者,其私募有價證券於私募限
制轉讓期間屆滿時仍不能為上市買賣。被限制上市買賣之情事發生於股東
會決議辦理該次有價證券私募之前者,應於股東會中充分說明其限制;被
限制市買賣之情事發生於股東會決議辦理該次有價證券私募之後者,則應
於私募辦法中充分明確揭露。
第 48-1 條  
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之外國公司暨受其委託之存託機構應依本公司所訂「對
上市外國有價證券之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處理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
事項。
認購 (售) 權證發行人經取得主管機關核給其發行認購 (售) 權證資格認
可後,應依本公司所訂「對上市認購 (售) 權證重大訊息查證與公開處理
程序」規定,按時申報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