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未曾轉讓之記名股票時,若委託人非其所有權人,於
交割時,應依本公司訂定之「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非委託人所有股票申報
處理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證券經紀商受託賣出已轉讓並向發行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之記名股票,且符
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者,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一 違約投資人於結案並辦理領回之股票。
二 繼承、贈與取得之股票。
三 八十六年十一月前承銷取得之股票。
四 證券金融公司或自辦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股價下跌低於維持率後處分
投資人以現券抵繳之擔保品。
五 銀行業者處分客戶以現券設質之股票。
六 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取得之股票。
七 其他報經本公司同意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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