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成交後,須向委託人收取手續費,其費率由本公司申
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證券經紀商收取證券交易手續費之費率 (或折讓) 標準,得於不超過核定
之客戶成交金額一定比率之上限自行訂定,該費率 (或折讓) 標準於實施
前應申報本公司備查,修正時亦同。證券經紀商所訂定之手續費費率 (或
折讓) 標準,得自行依一定費率收取後,再按一定期間 (月、週等) 結算
,如有應退還或折減款項,應劃撥至原客戶交割帳戶,並於客戶對帳單月
報表及向本公司申報之月計表中載明。
證券經紀商應收之手續費,不得以一部或全部付給買賣有關之介紹人作為
報酬。但依契約付給國外經當地國主管機關註冊允許經營證券業務之金融
機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當地國,由本公司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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