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歷史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
歷次修正日期:
第 62 條  
申報買賣價格之升降單位應依照下列規定:
一、股票每股市價未滿十元者為一分,十元至未滿五十元者為五分,五十
    元至未滿一百元者為一角,一百元至未滿五百元者為五角,五百元至
    未滿一千元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
二、公債及公司債申報買賣之價格其升降單位為五分,轉換公司債買賣之
    價格未滿一百五十元者其升降單位為五分,一百五十元至未滿一千元
    者為一元,一千元以上者為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