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自營商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或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避險需要、為 擔任認購(售)權證之流動量提供者、為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 流動量提供者、為申購或買回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而買賣有價證券, 應另設專戶買賣申報。 本公司對證券自營商買賣有價證券有影響正常市況之虞時,得報請主管機 關限制其對一部或全部證券之買賣數量或價格。